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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http://www.csfdc.gov.cn 2008/07/21   长沙房地产联合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切实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调整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租赁补贴为主和先租后补的原则;

      (四)坚持全面覆盖和应保尽保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2008年底前,我市各区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今后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四、对象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

       (二)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三)住房。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2010年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年满30周岁以上,并属相关部门认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住房指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二处及以上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具体分下列几种情况保障:

     (一)对城市低收入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对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给予租金核减;

     (三)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六、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房屋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承受能力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测算。

       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80元,但一个家庭可享受的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最高每月不超过800元。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七、房源来源

     (一)已批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按规定的规划设计要求、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布局、建设标准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和回购。

     (二)制定收购二手住房,租赁二手住房等办法筹集。

       八、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初审。社区对申请家庭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到所在单位调查情况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了解审查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居住地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并在申请人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三)复核。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实地核实,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居住地点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批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家庭,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经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六)补贴发放。申请家庭凭《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自主到市场上承租住房,签定租赁合同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七)实物配租。配租对象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根据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的房源指标,在已取得《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对象中产生,可采取摇号或按顺序轮候的方式由各区确定,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监督。

        九、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管理工作机制和人员,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指标任务做到应保尽保。

       (二)建立保障对象退出机制。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严格复审,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采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等措施,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

       (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当年市政府下达的保障计划确定资金需求,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在安居工程基金中列入预算。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等相关管理费用,街道、社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特别困难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减免等均在安居工程基金中列支。

       (四)严格监督管理机制。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资格,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以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对出具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起相关只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在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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